京财综〔2017〕48号
市有关单位、各设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代收时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
三、代收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
四、收费标准。代收后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方式。缴费单位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完成新设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收费通知单》,至北京市政务服务办大厅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已设台单位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
六、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