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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企业信用评级认证实施细则(三)
2017-03-15IP属地 火星145
  2  认证程序
 
2.1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a)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证照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工商年检章;
b)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质检年检章;
c)具有税务登记证;
d)行业前置许可的,需提供各类行政许可证及行业许可证,证件出具已六个月后,满一年以上的应有相关年检章;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f)其他相关法定文件。
 
2.1.1 信用产品认证
a)生产行业: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或者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及其补充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b)其他行业: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c)企业管理其中采用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也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营部门确认的规范;
d)企业有完善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执行文件;
e)企业一个财政年度以上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业协会处罚的、公安司法干预或执行的、媒体或消费者投诉曝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里无不良记录的;
f)企业负责人无任何违法违纪或不良记录的。
 
2.1.2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a)按照2.1.1执行;
b)已按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信用管理体系;
c)已按GB/T19000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e)企业管理已按国内或国际公认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相应体系。
 
2.2 申请登记
受信方(客户)网上或书面申请认证,授信方(信用机构)第一时间与受信方(客户)建立联系;
a)为了使认证申请意向书面化,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受信方(客户)签定委托协议书、且向受信方(客户)提供《征信文件》(格式见附件1);
b)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收到受信方(客户)的《征信文件》后,向其发出《文件资料报送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报送的文件资料包括:
●申请条件规定的证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概况;
●企业管理、信用管理和质量管理手册(包括程序性文件目录);
●信用管理保证体系所复盖的范围;
●产品合格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及其标准;
●产品安全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模及其标准。
c)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受信方(客户)报送的文件资料和委托协议书规定要求后:即予立卷归档,并在中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且进行认证申请登记。
 
2.3 受理的文件评审
根据授信方(信用机构)所作的申请登记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由中心主任负责进行是否受理的文件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a) 受信方(客户)是否符合认证应具备条件的要求;
b) 申请认证的信用管理保证模式包括企业所应覆盖的内容,所选定的保证模式是否适宜;
c) 本中心审核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受信方(客户)受审核范围的专业特点的要求;
d) 受信方(客户)方期望的审核时间是否可被列入计划安排。为了合同评审需要,必要时,可由授信方(信用机构)派审核员对受信方(客户)进行初访。评审结束应填写《申请意向受理评审单》。自授信方(信用机构)接到报送的文件资料到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4 受理申请
2.4.1授信方(信用机构)根据中心主任签发的《申请意向受理评审单》的结论,向受信方(客户)发出《同意受理认证申请的通知》(格式见附件3);对于评审结果不能受理的申请,授信方(信用机构)应及时向受信方(客户)致公函,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表示给予谅解。公函以挂号寄回受信方(客户)。
2.4.2受信方(客户)接到《同意受理认证申请通知》后,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其签订《受理认证协议书》(格式见附件4)。
2.4.3 文件审查
2.4.3.1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接到正式签订的《受理认证协议书》后,立即作受理登记,并把文件资料立卷提交审核部。
2.4.3.2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接到受信方(客户)的认证费用后,通知审核部开始文件审查。
2.4.3.3 审核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以确定其完整性及是否符合信用体系认证或其他信用产品认证的要求。
若提供的资料文件不齐全,审核部经由授信方(信用机构)向受信方(客户)方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当审核部确认文件资料开会并符合要求时,授信方(信用机构)在中国信用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
 
2.5 确认审核
2.5.1 公示10个工作后,社会上没有异议,授信方(信用机构)指导受信方(客户)填写委托书及附件。
2.5.2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受信方(客户)的委托书及附件、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手册后,即予立卷归档,并进行正式审核登记。
 
2.6 信用认证用标准的确认
申请信用认证的受信方(客户)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的同时,信用认证机构应与中国信用评价中心密切配合办理产品认证用标准确认申请手续,填写《信用认证用标准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2.7  现场审核准备
2.7.1  授信方(信用机构)将正式申请后的认证资料立卷移交审核部。审核部开始受审核方体系文件审核。
2.7.2  在完全尊重受信方(客户)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受信方(客户)为保证正式认证效果需要进行预审核时,授信方(信用机构)与受信方(客户)签订《信用产品认证预审核协议》(格式见附件6)。
2.7,3  在受信方(客户)没有要求预审核的情况下,必要时,审核部可派员对受信方(客户)进行初次访问。
2.7.4  现场审核组由审核部组建,审核组长由各省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审核组的正式成员应为注册审核员,注册实习审核员作为注册审核员的助手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应有一名注册主任审核员。
2.7.5  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认证受信方(客户),申请认证受信方(客户)如有异义可以提出,由审核部和受信方(客户)协商调换。
2.7.6  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审核方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产品结构特点制定现场审核计划。现场审核计划内容包括:
a) 申请方全称及受审核方名称、地址;
b) 走访相关行政部门检审证照;
c) 现场审核日期;
d) 审核日程及路线。
 
2.8 现场审核
2.8.1 首次会议
审核开始,由审核组长召开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程序及日程安排,并再次确认。
审核组长再次强调审核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8.2 审核组应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资料文件、现场观察等方法,取得确实的证据,对受审核方的信用管理保证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记录评定情况。
 
2.8.3 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 审核组能够查阅与信用管理体系及其质量体系审核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 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信用产品认证审核和质量体系认证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一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则应在确认现场审核计划时或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 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信用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有关的任何人员;
d) 受审核方应为审核组提供进行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2.8.4 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召开末次会议,表明现场审核的结论。
 
2.9 现场核验
在现场审核基本通过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信用认证,按规定由受信方(客户)提供法定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和自检报告;若没有,由审核组长指定审核组成员两人在受审核方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及包装。并送当地的检验机构按认证标准进行检验,由受审核方承担检测费用。
 
2.10 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将其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2.10.1 现场审核发现不合格项,审核组可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待受审核方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不合格项以后,审核组可根据其采取的措施和问题解决的程度,确定跟踪审核的范围,进行跟踪审核,作出跟踪审核结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可受审核方已采取纠正指施的声明,不进行再次现场审核,直接由审核组长做出跟踪审核结论。
 
2,10.2 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长同审核部提交现场审核报告及其全部审核资料文件。审核团负责审定审核报告(适用性、准确性,包自跟踪报告)。
 
2.1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工作,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印件无效。
 
2.12 认证的审定与批准
审核报告经审核部审定后,送授信方(信用机构)报中国信用评价中心主任批准。授信方(信用机构)在整理完毕受审核方和审核组资料文件后,在中国信用认证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办理报批手续;
a) 对于产品质量信用认证,应在接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报告连同经中心主任批准合格的《质量信用体系审核报告》报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发证。
b) 对于体系认证,直接将经信用认证机构负责人批准的《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报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发证。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批准审核报告和检验报告后,即办理证书注册并颁发认证证书。信用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信用产品特点和企业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一年、三年。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如审核结果是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不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标准要求,产品不符合认证规定产品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不能通过。则办公室应即向申请方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3 获准信用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3.1 经批准获信用认证的,受信方(客户)与中国法定信用认证机构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即信用认证的《信用产品认证协议书》和体系认证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协议书》。按协议书进行认证后监督管理。
 
3.2 信用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产品铭牌、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物上使用与证书内容一致的从证标志,以证明企业产品符合信用认证要求。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向顾客宣传其信用体系经过第三方——中国信用评价中心的公正审核,以显示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保证能力水平。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专有的标志。但是,这种标志不得标在产品上,并不得以任何可能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详见E-31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3.4 监督决定的主要内容
a) 授信方(信用机构)收到客户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即予立卷归档,并进行网上公告;
b)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示:主体进入限制、整顿或保留期)
c) 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告)
d) 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载入信用预警或信用黑名单)
e) 注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载入信用公示:企业注销、重组或放弃、终止)
f) 触犯法律,信用赔偿。(载入信用黑名单)

4  本规则由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负责解释。

转自中国信用认证网http://www.cc315.gov.cn/content.asp?id=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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