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许静案”爆出。彼时因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之巨而备受关注。具体来看,民生证券山西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许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协议还约定在许静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民生证券需承担许静相关义务,包括兑付投资款及收益。然而合同到期后,投资者并未获得约定兑付的本息,案件就此被揭开。
据彼时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直接牵涉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涉上千人。
从投资人提供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许静等涉案人员的诈骗事实、合同诈骗事实已被厘清。
许静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其中,有关合同诈骗事实,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9月开始,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名投资人近3.1亿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山西省太原市中院责令许静等人退赔投资人违法所得。同时,法院认为,“关于被害人诉讼代表人所提民生证券应与许静共同承担责任,将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全额退回的意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金融律师潘卫平称,许静诈骗案”牵扯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二是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这本身就是《合同法》中典型的疑难问题。
潘卫平律师认为,结合本案许某彼时为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人在公司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等情况,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即民生证券是保证人。
潘卫平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主合同应当无效(或可撤销),因而从合同也依法无效。但主合同、从合同均无效并不导致担保人免责的法律后果,担保人(民生证券)是否承担责任,还要分析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原因,明确债务人(许某)、担保人(民生证券)、债权人(投资人)的过错,并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潘卫平强调,许静案中,民生证券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如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等)。至于民生证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依据《合同法》及法理,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