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依托本市有关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和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的基础设施。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在行政机关共享,为行政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将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税务、质监、旅游、科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机关,将做好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办法》还提出,建立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公民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学历、学位等教育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职业信息等。
如何区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呢?
良好信息包括:市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行政奖励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五类: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办法》还提出建立“红黑名单”:本市建立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制度,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机关制定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认定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信用良好优先招录
《办法》还分别制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策措施中,给予优先考虑;
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在人员招录、考核评优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等。
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股票发行或者挂牌转让、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有土地出让等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担任企业法人、负责人或者高管、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等。
不良信息查询期限5年
《办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查询至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为止,不良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查询期满,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服务和监管事项中建立信息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禁止归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不同主体的查询权限和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