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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国富泰信用   作者:商务信用 有117人浏览 日期:2016-11-0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建材网:中国法院网讯 (王小磊)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文单位领导出席发布会。
 
    据张根大介绍,《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孟祥向大家通报联合下发《通知》的有关情况。
 
    《通知》对联合惩戒对象提出了规定,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通知》规定了查询内容及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通知》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通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全;二是惩戒力度大;三是影响范围广;四是双向共同惩戒。《通知》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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