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拓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拓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4]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企业。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之内的企业按《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工银发[2001]58号)等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 对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信用记录情况,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适用于经营期未超过1年的小企业;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新开户小企业;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非新开户小企业。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情况、经济条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及权重见附件)。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4]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企业。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之内的企业按《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工银发[2001]58号)等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 对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信用记录情况,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适用于经营期未超过1年的小企业;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新开户小企业;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非新开户小企业。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情况、经济条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及权重见附件)。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六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BBB+、BBB、BBB-、BB、B等10个等级,等级的定义同《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
第七条 采用甲类、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
A+: 80分以上 ;
A: 74分(含)-80分;
A-: 68分(含)-74分;
BBB+: 62分(含)-68分;
BBB: 56分(含)-62分;
BBB-: 50分(含)-56分;
BB: 40分(含)-50分;
B : 40分以下。
第八条 采用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
AA: 85分(含)以上;
AA-: 80分(含)-85分;
A+: 74分(含)-80分;
A: 68分(含)-74分;
A-: 62分(含)-68分;
BBB+: 56分(含)-62分;
BBB: 50分(含)-56分;
BBB-: 44分(含)-50分;
BB: 40分(含)-44分;
B : 40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级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部门指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主管评级业务的部门。
第十条 总行信贷评估部负责全行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对评级权限的管理、对评级办法的制定推行和软件开发、对评级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评级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直属)分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制定评级工作方案,培训评级人员;统计评级业务指标;对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一级(直属)分行要成立评级审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一级(直属)分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AA级、AA-级以及在系统评级基础上上调一级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查、审定(在系统评级基础上最高只能上调一级)。
第十二条 二级分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对审查、审定权限内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确认;统计评级业务指标;对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评级客户的评级档案;对辖内评级人员的再培训管理等。二级分行要成立评级审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二级分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BBB+级以上客户的信用等级,以及在系统评级基础上上调一级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查;负责对A+级、A级、A-级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支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信用评级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复核;对所有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评价;对审定权限内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确认;撰写评级报告;对评级客户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支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所有客户评级结果进行审查;负责对BBB+级(含)以下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对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价及确认原则:要按照真实、公允的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价并确定。 评级人员在做好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抵(质)押物价值: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在评估有效期内才视为有效),以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物价值的上限;对未经过资产评估的质押物,以账面净值作为上限;对未经过资产评估的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作抵押的,以账面净值作为上限,其他抵押物以账面净值的70%作为上限;对无账面价值的抵(质)押物,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上限。 如果根据现实情况确定的抵(质)押物价值与上述要求不符,需有充分理由进行解释说明,并报二级分行审批。 每年评级时要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价和确定,对价值变动比较频繁的抵(质)押物要进行实时跟踪并及时调整其价值。
第五章 评级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小企业评级工作中,评级人员按职责划分,分为直接评价人、评级复核人、评级审查人和评级审定人。 直接评价人由支行的客户经理担任,主要负责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审核;评价指标的判定和判定结果的录入;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录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确定。 评级复核人由各支行的信贷科长担任,主要负责对于直接评价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复核和确定,主要审查的内容是客户初评结果、客户基本情况、评价打分情况、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等。 评级审查人,支行评级审查人由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担任,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评级审查人是信用评级管理部门。支行评级审查人负责对直接评价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二级分行评级审查人负责对支行上报的所有客户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一级(直属)分行评级审查人负责对二级分行上报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评级审定人,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评级审定人是其评级审定委员会,支行评级审定人是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主要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支行直接评价人通过与企业主访谈、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以及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等方式,搜集进行各指标评价或计算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至少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已经或可能向我行提供的全部抵(质)押物(包括第三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企业出具的有效担保承诺文件,第三方担保情况下出具的有效担保承诺文件,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如果经过了评估程序),抵(质)押物账面原值的证明文件(例如原购入发票的复印件),企业的完税证明等评级所必须的资料。
(二)级别初评和复核。直接评价人对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按规定将真实的评级资料输入系统,同时对客户做出客观评定。
客户在我行或在其他商业银行有呆滞、呆账、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信用等级降为BB级(含)以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信用评级结果与小企业信贷政策中客户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为:AA级等同于aaa,AA-级等同于aa,A+级、A级、A-级等同于a,BBB+级以下等同于b。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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