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建材网】第一部分: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作用
一、 大力开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管理体制建设是当前主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在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明确提出: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要求,目前,中央和各省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学习国际先进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经验,并通过与专业信用研究咨询机构的紧密合作,为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制度提供解决方案,共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 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必要性
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缺乏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与使用制度;信用保护和信用监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制度;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完善,缺乏奖惩制度;信用中介机构缺少应有的企业资信资料数据库;企业内部普遍缺乏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表现出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可归结为以下两个矛盾:
第一,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公开披露,这也是信用机构生产高质量信用产品的基本要求,但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将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会带来一系列实际问题。而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我们也不可能等到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健全后再来解决我国企业的信用问题。如何避开当前的一些法律法规盲点,最大限度地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成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又一个难题。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用市场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相对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后,产生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这已成为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起点和前提假设。
然而不同授受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对信贷过程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一般用信息结构来表示。以银企信贷关系为例,假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存在两种类型: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g)和经营状况较差、信誉较低的企业(b)。又假定g企业的贷款风险βg较低,而b企业的贷款风险βb较高,βg<βb,并且决定两种类型企业的风险概率分布不同,βg的概率为pg,βb的概率为pb,每一时期影响企业风险大小的外界因素是随机的。企业完全知道自己的类型,而银行并不知道其真实类型,只能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企业的信息,依此判断企业g的风险概率为ηg,企业b的风险概率为ηb,设ηg
pb,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pg-ηg)和(pb-ηb)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对非贷款申请报告的信息投入,银行的信息投入越大,ηg和ηb就越接近于pg和pb,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银行最佳的信息投入量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均衡点决定。
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授信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r>[1] [2] 下一页
第二,企业竞争中大量赊销和低下的信用管理水平的矛盾
信用经济时代如潮水般涌来,中国各行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逐步从卖方市场转而买方市场,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市场竞争压力,信用销售(赊销)已经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刚刚在商品经济海洋弄潮的中国企业来讲,从中体验更多的却是巨大的阵痛,绝大多数企业对信用赊销都有深刻的感受。比如赊销带来了大量的坏帐问题。我国企业大都被坏帐困扰,欠款和债务问题十分严重,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最大障碍。再如拖欠货款现象,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被他人拖欠,各行业都存在严重的拖欠货款行为,每年企业拖欠货款的损失,甚至比坏帐还大得多。企业往往将其归结于中国市场经营环境和法律秩序存在诸多欠缺,社会风气低下,商业骗子众多。
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简单地说,无效成本就是指坏帐、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14%是什么概念?一个销售额1亿的企业,坏帐、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三项费用白白消耗掉了1400万!我们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才百分之几,无效成本损失了14%,企业的收益被大量的赊销损失吞噬,怪不得企业对信用赊销慎之又慎,但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又不得不为。企业家普遍发出“赊销找死,不赊销等死”的感叹。
新型建材:https://www.xxjcwmal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