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会销”(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难点。
根据方案,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未经许可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方案提出,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保健食品营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的,按照生产、销售、储存假药行为查处。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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