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献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合作经营、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9.2777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献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司献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已全部退缴,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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