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晚,赵刚(化名)组织包括自己及小武在内的共7人在平谷区一餐馆聚餐饮酒。21日凌晨聚餐结束,小武骑摩托车接上岳强(化名)去吃饭,聚餐后将岳强送回住处。
凌晨2时47分许,小武在驾驶摩托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武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小武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死者小武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6.2mg/100ml。
事发后,小武的父母将同饮者赵刚等6人诉至法院,请求赵刚等六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近16万元。小武父母诉称,小武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与赵刚等人聚餐醉酒引起的,小武之后与岳强只是一起吃饭,并未喝酒。聚餐组织者赵刚有义务在聚餐完毕后将小武送到安全的地方,但赵刚等人在明知道死者小武已经喝酒且在没有头盔和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并未有效阻止小武,致使发生醉酒驾车的死亡后果。
赵刚等六人称,在聚餐期间,没有任何人对小武进行劝酒,聚餐时小武只喝了两三瓶啤酒,饮酒量不足以达到醉酒的状态。小武在聚餐完毕准备离开的时候,组织者赵刚曾劝阻小武不要再同岳强吃饭了,并邀请小武与其一起回到住处,但是小武并没有听从劝阻。在小武到达下个聚餐地点之后,赵刚也给其打了电话询问是否安全到达,在得到小武肯定回复之后才去休息。小武在到达下一个聚餐地点时,赵刚等6人已经没有义务负责小武的安全情况。
岳强表示,小武是结束之前的聚会后骑摩托车来找他的,他和小武只是一起吃了饭,并没有喝酒。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应当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赵刚等6人作为小武的同饮者,明知小武驾驶摩托车赴宴而未能劝阻小武饮酒,在小武酒后又未能有效阻止小武驾车离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适当的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组织者赵刚赔偿小武父母约3.3万元,其余同饮者分别给付小武父母损失费1.6万元。
判决后,赵刚和其余几名同饮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昨天上午,本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赵刚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小武的酒精检测结果,小武在和岳强聚餐中也可能喝了酒,此外,不能无限扩大赵刚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律师表示,赵刚已经多次电话确认小武的安全,已经尽到了足够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