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通知》第一条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通知》 第四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通知》第七条明确: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来源:中华建筑报,作者:贺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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