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被告人白某产下一男婴(系婚外生子),白某之父因孩子系私生子,便想着把孩子卖掉。后经人介绍联系到外地一对婚后多年未生育的夫妇,便将刚生下3天的男婴以5万元的价钱卖给这对夫妇。
检察官在提讯白某父女时,二人辩称其将孩子送养他人,收取的5万元为“营养费”和“感谢费”。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的重点在于如何区分普通的民间送养行为和以送养为名的出卖子女行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但该起案件白某父女显然以非法获取巨额钱财为目的,将所生之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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