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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又有新声音

  来源:新型建材网   作者:陈先生 有55人浏览 日期:2017-05-20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昨日(18日)记者获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广电)已经正式针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唐德影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据了解,浙江广电的主要诉请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要求唐德影视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浙江卫视的声明中指出,2012年《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在浙江卫视开播以来,该节目收视率连续四年一直保持领先,取得了空前的成功,《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成为中国电视栏目的标杆。经过浙江卫视多年持续培育打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已经积累了巨大的商誉,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一张文化名片。浙江广电表示,作为该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此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对象是《thevoiceof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而浙江广电及浙江卫视自始至终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声明同时还提到,自2016年初以来,唐德影视多次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宣称其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独占权益,并筹备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同时,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发布片面不实信息,并以“名称之争尘埃落定”“为正版《中国好声音》加油”“打击盗版维护正义”等突出加粗显示的各种表述混淆视听,严重损害了浙江卫视和浙江广电的合法权益及品牌商誉。浙江广电被迫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广电同时也表示,除已针对唐德影视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外,对于任何已经或正准备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侵犯或意图侵犯浙江广电及浙江卫视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浙江广电均将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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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视力保《中国好声音》

那边唐德影视诉上海灿星、世纪丽亮侵害《中国好声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官司尚未开庭,这边浙江广电又诉唐德影视不正当竞争……围绕《中国好声音》的这场名称归属权的官司不知何时才能落定。从2016年1月至今,围绕“中国好声音”名称归属权,牵扯荷兰Talpa、上海灿星、浙江卫视、唐德影视的官司一直在持续上演、从未间断。从去年灿星多次与唐德影视、荷兰Talpa的正面对决,到浙江卫视最近频频主动发声,表示对香港方面仲裁结果的质疑、对“好声音”等26件注册商标仍合法有效的声明以及再诉唐德影视不正当竞争等,“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到底归谁?在法律判决结果出台之前,吃瓜群众感觉就一个字——乱。以下简单回顾下在力争“《中国好声音》”的过程中,浙江卫视都有哪些发声和行动。

香港仲裁定结果浙江卫视表质疑

3月1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证实香港仲裁结果,《中国好声音》的所有知识产权已经全部归属唐德影视,而此前拥有这一名称的浙江卫视以及上海灿星制作公司不再拥有这一权利;3月2日,作为前四季《中国好声音》的播出平台,浙江卫视方面发文声称:《好声音》名称归属“尘埃落定”?未必!文中表示:“《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是由浙江卫视创意而成,已经持续使用了四年时间。按照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电视节目栏目名称一般不能构成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符合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取得保护,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的,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栏目名称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方可付诸使用。浙江卫视依法取得《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的使用权,这一事实是清楚的”。文中还强调:“按照国际惯例,仲裁裁决只能对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置,不可以对非当事人的权益作出裁定。浙江卫视及其关联公司,都不是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下属关联公司注册的‘好声音’商标,是否应该、是否能够撤销,应该依据我国商标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裁定,仲裁裁决无权对该部分权益作出裁定,作出这一裁决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

26个商标被判无效蓝巨星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有媒体随后曝光,浙江卫视关联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蓝巨星好声音”等26个跟“好声音”有关的商标因“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陆续作出无效宣告。理由是:《中国好声音》的被授权方与Talpa公司事前已经约定,包括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浙江卫视等机构如需申请商标应当获得Talpa的授权,然而蓝巨星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获得荷兰Talpa公司的许可,这也是蓝巨星国际传媒被判定明显违约的重要依据。针对这一判定,蓝巨星方面随后又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好声音”等26件注册商标仍合法有效。该律师事务所接受采访时还表示,对于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中国好声音”或“好声音”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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