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方面管理机制
《通知》共包括八条具体规定,围绕三个方面明确相关管理机制。
一是确立了部省联动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管理,各通信管理局之间依据职责对不良和失信企业实施跨区域联合处置、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工作协同。
二是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列入条件、处置办法和移出条件。《通知》明确了列入不良名单的三种情形,设置了与行政监管、行业监督相关的多种督促惩戒措施。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等七种情形明确为失信行为,对进入不良名单后反复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等“老赖”行为进行重点约束。根据《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措施进行惩戒,如不批准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不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等。在不良名单的移出设计上,《通知》对于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以及被列入后一年内未再受到行政处罚的,予以移出,体现了激励自觉守信的思路。
具体说来,《通知》规定,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通知》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也作出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原则性措施要求。《通知》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需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向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出具认定意见,由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工作。同时,电信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对经营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其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申请,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应将未列入失信名单作为必要条件。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不良名单作为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可将未列入不良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突出四个重点
《通知》着力突出了分级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以及社会共治四个重点。
分级监管。《通知》对列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强调对“不良”企业的正向引导和规劝,重点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惩罚和限制。通过合理的分级管理,强化监管效能、提升管理水平。
协同监管。根据《通知》规定,全国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共享相关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定期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加强行业内的联动监管和社会监督。另外,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管理还要考虑到与其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的需要,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基础条件。
审慎监管。对于列入不良名单的主体,其移出条件较为简单,相应的处理措施更多体现在社会公示带来的对企业声誉、信誉等方面的影响,时限仅为一年。这为相关主体设置了缓冲区,帮助他们及时正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向好。对于因具有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一方面在名单时限、行业准入、资源配给等方面设置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仍为其留有合理的移出路径,保留修复信用的可能性。
社会共治。实施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开放和共享,方便社会各界全面掌握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失信主体整改自律、规范经营,实现全社会协同共治。
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信部在制度设计、技术手段、配套措施等方面开展了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对信息通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此次通知的出台,既是对已有政策要求的细化和落实,也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为有效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领全行业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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