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8年1月27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三)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六)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一)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
第二十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对货运车辆装载、配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并按规定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驻点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不得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五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对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
(一)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三)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一次记6分;
(四)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以及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车体明显位置应当悬挂超限运输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出具检测单据,不得凭目测或者经验判断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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