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评级泡沫的原因是:
1.我国债券发行门槛较高,要求发行人拥有较高的主体评级,债券要有较高的债项级别。一般来说,监管部门和市场认同的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要在AA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公墓基金,而且规定它们只能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本身资质不够,但又急需借助资本市场融资,便通过粉饰报表、借助关系资源向评级机构施压等手段达到相应的信用级别。
2.我国的利率一直受管制,信用评级对债券利差的影响并不大,评级机构给出高评级或低评级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不显著。在利益冲突机制的作用下,评级机构愿意给出高评级,以招揽评级业务和扩大市场份额。
3.从发行主体结构来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占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在70%以上,中央国企占6%左右,地方国企占10%左右。国企通常得到政府信用的支持,评级机构在谈判中处于弱势,难以公正客观地展开信用评级,部分国企也因此获得虚高的评级。
4.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长期以来没有被重视,声誉约束机制也没有发挥作用,导致评级作用被架空。
为提高我国信用评级的公信力,特此建议:
1.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券发行制度,允许不同信用风险层次的发行主体和债券进入市场,允许利率市场化,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评级泡沫的缩小,有助于评级有效性的回归。
2.评级机构自身要重视信用评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完善评级模型,提高评级技术,加强跟踪评级,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与前瞻性,对长期债券要建立动态调整评级的机制,在债券违约前尽可能早地提示风险、帮助投资者避免损失。
3.保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内部控制,尽职、客观、独立、公正地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担当好债券市场的“看门人”角色。
4.建立对评级机构的问责制度和市场禁入等惩罚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的作用,促使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
5.加强对评级机构利益输送的监管,加大对通过承诺高评级招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6.监管机构强化对评级行业的监管,包括提高评级信息披露要求,推进对评级机构的评级,促进行业合理、公平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