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月利率为 % ,按月付息。
三、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四、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利息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仍按月利率 % 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人同意予以承担。
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
律师费分诉讼阶段按《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收费额与最低收费额的平均数计算律师服务费。
七、本合同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唐山市丰润区 人民法院管辖。
九、特别约定: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
住 址: ,手机: 宅电: ;
担保人: ,身份证号: ;
住 址: ,手机: 宅电: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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