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强调,为确保工作实效,采取“试点先行与全面铺开相结合”方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通过试点尽快掌握典型城市入海排污口情况,全面摸清工作难点与技术难点,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和技术规范,进而全面推进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明确职责,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保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 暗管是批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治污氛围
不断加大环保宣传,促进全民治污,通过属地部门多渠道开展排水类法规的普及宣传,通过发放一封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单行本、设置宣传展板、张贴文明施工卡通宣传画、组织法规小讲堂等各种方式强化对排水单位的思想教育,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专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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