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无农不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促进“三农”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农村地区的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增强“三农”的竞争软实力,更好地支持精准扶贫,加快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对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有问题导向和打持久战的思想。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诸多问题,农村信用信息零散、量小,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受信息数据采集难度、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缺少长期规划和持续推动力量,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不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方式单一,主要还是依托信用户评定为基础的“多户联保”,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和涉农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需求;诚信教育和信用意识的培养不完善,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依赖于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依靠农民的个人意识或自觉行为。因此,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增强针对性,准备打持久战。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多方协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广大农村,地域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复杂,涉及人员多,许多工作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协作,统筹安排,统一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坚持“政府牵头,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群众自律”的整体工作思路,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由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公安、法院、教育、农业等部门参与的联系会议制度,创新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强化法律和制度建设。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户信息的采集、加工、管理、使用、披露等环节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在现有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制定出台相应的农户征信制度规章,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农户信用信息保护制度、农户信用评价规定、农户信用信息公布及通报制度等,正确处理好征信过程中所涉及的农户隐私权、查询权、知情权和异议权,为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配套的政策法律支持。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多管齐下,多领域推进。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农村信用关系中的责、权、利,界定信用活动主体双方的责任范围和义务约束,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缺少融资抵押物的问题。要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调动农户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全面归集农户信用信息,搭建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建设以“数据库+服务网”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以农户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加大对信用农户的政策倾斜和补贴扶持力度,实现对贫困农户的精准识别、定位、跟踪,通过发挥信用建设的作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向纵深开展;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农户信息数据库开展全覆盖的、动态的农户信用评价,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创建活动。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持之以恒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信用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网点、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等机构优势,在农村地区常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的渗透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农户征信意识和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被广大农民认可和接受的宣传方法、工作模式,杜绝形式主义,努力克服“宣传一阵风,人走一场空”的弊端。
只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各方协同作战、持续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信用农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三农”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良好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