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同时,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携程、去哪儿、途牛三家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对被“限高”的109名个人、80家单位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涉及限制高消费内容的,一律不提供相应的预订和定制服务。
“互联网+执行”的新尝试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殷兵介绍,朝阳法院此次举措目的在于更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以切实维护申请人权利。向互联网旅游服务企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此尝试旨在开辟新路径以多方位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提高执行威慑作用。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得到携程网、去哪儿网等单位的积极回应。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这些年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延伸出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判决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民事案件判决执行难是当前中国司法界面临的一个大难题。“被执行人不执行,或通过其他的变通方式抵制法院的判决,或消极抵制,都会导致法院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履行。近些年来,法院一直在探索怎么推进‘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结合互联网新的发展形势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将法院的判决坚实地落到实处的一种方式。此举可以让胜诉的一方权益得到保障,而败诉的一方能够履行其法律义务。”李晓兵说道。
李晓兵进一步解释,对债务人消费行为的限制是有范围的,并不是对其所有消费行为的限制。“该‘限高令’主要是债务人在没有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端消费。不能让其一方面欠着巨款,另一方面又进行高消费,这是不符合其财务状况的。任何人都不应该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更不能因为其不合法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据悉,在最高法院联合各部门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之后,各法院将按照此司法解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执行。各法院可以将“老赖们”的债务情况同互联网消费企业联合发布出去,这些互联网消费企业有配合的义务。
从已经取得的效果来看,此举对债务人还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在朝阳法院公布名单之后,名列名单的歌手张行已告知朝阳法院执行法官,他已将83万余元打入朝阳法院账户。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西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早,各个行业征信调查的获取渠道、可信度等等都比较完善,所以社会各部门都将其作为重要的参照系。”李晓兵说。
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限制其高消费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环节。“但发达国家的措施更细致、更具体。”
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的是政府驱动型模式。这种模式多借助于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强制金融机构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美国、加拿大、英国则采用市场驱动型模式。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仅美国目前就有400家左右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日本采用的是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由行业协会建立征信机构,并从事征信业务,实行会员制。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李晓兵强调,在努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也要重视体系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现阶段的一些垄断性企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由于反馈机制的建立不完善、反馈渠道不畅通,也不否认有个人信用“误打误伤”的情况发生。“信用体系本身建设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得到治理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