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某物业公司与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所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收取物业费。被告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拖欠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948元。2018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1948元。召陵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94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履行。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区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张某应于收到执行通知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2月29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坐高铁、买飞机票、入住星级宾馆、到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3月14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到法院执行局将全部案款交付法院。当天,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领款后案结事了。
诚信是立足之本,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已成为执行部门必不可少的强制手段,让“老赖”寸步难行,利用信用惩戒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入住星级宾馆等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扫地,无处可逃,从而倒逼其履行义务,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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