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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建材行业环保年 全面修改节能法

有101人浏览 日期:2017-01-09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的建材家装行业政策频频,回头仔细看看,国字头的政策大部分都与节能环保有关系,看来2007年堪称是建材行业的“环保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TodayHot}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这是中国继2006年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十七大再次把节约能源作为国家的战略之后的又一举措。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法规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HotTag}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解读:《节约能源法》 

  1、将节约能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 

  2、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首次明确了政府的节能责任,专设置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对于政府机构如何节能方面,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提出要求。 

  3、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5、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业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6、商品房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节约能源法》波及建材行业: 

  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可见未来建筑建材行业对建材产品的节能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不合节能要求的一律pass掉,这样看来,好像对建材的要求更高了,实则是要求建材企业注重自己产品的节能环保性能。可以预见,未来建材市场上,节能建材产品将是一大卖点,谁顺应政策,抓住了这个节能要点,谁的产品就能在市场上利于不败之地。水泥、钢材、石材行业是建材产品里高耗能高污染的几个产业,政府今年就对这几个行业下了节能降耗令,明年《节约能源法》的正式实施,国家一定会加大这几个产业的节能降耗力度,看来这几个相关产业未来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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