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水泥行业排放标准是当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3-12-27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30mg/m3 、200mg/m3和400mg/m3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的特别排放限值则分别为20mg/m3 、100mg/m3和320mg/m3 。
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但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呢?行业企业在讨论标准时怎样才能避免在讨论中刻舟求剑、管中窥豹。
首先这一标准的制定应当与所处地区经济水平、劳动生产效率相适应。2013年版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2004年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制定部门充分考虑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大发展,考量了我国水泥生产由以立窑为主向新型干法过渡的现实的。
当前距离2013年近六年,我国经济结构和体量已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水泥行业无论是烧成还是粉磨技术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劳动生产效率大大提升。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收尘、脱硫、脱硝技术与2013年比也有大跨步。可见,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
如何修改?笔者认为新标准既要与当前行业实际相符合,也需要相应的技术作为支撑。以讨论最为热烈的氮氧化物为例,有地方将原先400mg/m3和320mg/m3的标准骤降至50mg/m3,相关环保企业也对外宣称自己拥有可靠的技术帮助水泥企业实现这一排放标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尚处于一两个案例试用阶段,并不能称之成熟可靠,还处于探索、摸索中。
“主管部门在修改标准之时,也应当积累与治理,即治理要适度,就象治病不能不看手中有多少票子过度治疗。”一位行业人士表示,“应该考虑行业企业的承受能力,考量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避免过度治理,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是不长久的环保政策。”
另一位环保人士则从我国地区的环境容量与笔者表达了观点。他认为我国水泥布局是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与人口分布类似。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夏季风来源不同,大气的自净能力也不相同。所以他建议在制定标准之时,应当将这些因素考量进去,开展环境基准研究,让标准更加灵活,更贴合实际,而不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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