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提出了若干原则。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目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解决山东省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山东省化工产业先进性发展、安全化生产、集聚化提升,起草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明确,要求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新建危险化学品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据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相关人员介绍,与《暂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取消省级联审,明确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在园区外实施的项目门类和范围。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以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化工投资项目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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