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开展一次飞行检查,重点对表面涂装、印刷等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使用进行检查。”5月30日早上8点半,余杭生态环境分局的会议室内,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正在介绍本次执法检查情况。
8点50分,30余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兵分7组,由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张丽莉、副局长徐东升、总工程师阮建军、副局长徐永伟带队,对全区20余家涉气重点企业和储油库、加油站开展检查。记者跟随第3组执法队伍,对余杭、仓前的相关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
攀着狭窄的楼梯登上屋顶检查净化装置、在嘈杂的厂区内确认废气收集装置是否正常运行……跟随执法检查时,种种让记者印象深刻的片段,早已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习以为常。
从当天的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有个别VOCs企业废气收集效果不佳,车间味道较重,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整改通知书。对检查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已经汇总成问题整改销号责任清单,由各属地环保所督促问题企业在限期内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企业,一律严肃查处。
为了建设“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余杭,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常年奔波在污水源头、臭气底下、噪音之中,坚决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以来,余杭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加码”,进一步深化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加大检查力度,相继开展区领导带队夜间飞监、环境风险源专项行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排查、涉危重点企业专项检查等系列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今年1-5月全区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3833人次,检查企业4611家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5件,罚款金额521.48万元,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助力实现绿色发展才是我们真正的落脚点。”5月26日晚,副区长葛建伟带队夜访涉气重点企业,深入企业周边居民区,实地感受企业生产对群众的影响,并进入厂区检查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葛建伟强调,属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认识,打造服务型政府机关。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加强服务,帮助有意愿的企业进一步提升改造,提高其污染防治能力。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为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也让更多企业能正视环境问题,积极行动起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2018年以来查处的涉及大气环境类、水环境类、固体废物类及弄虚作假等四大类共九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水环境类
案例一: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某企业蒸煮废水外排汇入河道
基本情况:2018年4月20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竹木工艺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通过暗设的软管将蒸煮废水直接排入河道。经采样监测分析,蒸煮废水排放口超标。
4月26日、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废水擅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管道破损,经开挖,纳管口被水泥封堵,蒸煮区地面漏口下为块状水泥塘渣,无防渗漏措施,现场经水泵注水试验,直接向地面漏口注水,厂区北侧围墙外排水口有水流出。
查处情况:企业利用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
案例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某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基本情况:2018年10月18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企业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在企业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监测报告,企业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均超标。
查处情况: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2.4万元整。
2.大气环境类
案例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某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不在中频炉炉口正上方,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
基本情况:2018年7月19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企业两台中频炉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不在中频炉炉口正上方,且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熔炼废气直接外排,即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4.4万元整。
案例四: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
对某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进行监测
基本情况:2018年9月20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植绒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均超标,遂依法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并于10月18日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0月24日,在对企业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依然超标。
查处情况: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42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作出限产一个月的决定。
3.固体废物类
案例五: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某农居点处有工业固废倾倒
基本情况:2019年3月28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反映,称某农居点处有工业固废倾倒,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确认,该处倾倒的工业固废中有大理石废料、带有云石胶字样的铁质容器、塑料膏状容器;同时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厂区内发现大理石边角料、使用的云石胶,与倾倒点的倾倒物吻合。经查明,企业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废大理石边角料等固废,而将固废将交由白某处置,最终倾倒至农居点。
查处情况:企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54万元整。
案例六: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基本情况:2018年4月27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对某润滑油公司矿物油分装、储存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分装、储存点有分装罐及分装设备一套,现场有约400只铁桶,其中大部分装有油类液体。经查明,企业自2014年至2018年4月总计收购废油7.05吨,并将废油中的水通过抽油管抽出来渗排至外环境,废油卖给工地用于脱模。经鉴定,企业收集的废油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企业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情形。目前,区公安分局已立案,并调查结束,下一步将提起公诉。
4.弄虚作假 逃避责任
案例七: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基本情况:2018年7月11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法提供生产工艺相关环保验收。经查明,自2017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以来,企业五金加工及喷漆工艺从未通过环保验收。
查处情况:企业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0.2万元整。同时,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的决策者,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对陈某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八: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基本情况:2018年9月13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轴承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条热处理生产线中,有一条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与验收意见中载明的“热处理废气经静电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不符。
经查明,企业于2018年6月通过环保自主验收,但企业验收意见中记载的热处理工艺配套的静电油雾净化系统实际并未安装到位。
查处情况: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案例九: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基本情况:2018年5月31日,余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洗涤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该加工点废水三隔池最后一格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现场经某洗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加工点为其公司所有,经监测,三格池最后一格废水中pH值、总磷均超标。遂对其立案调查,并于7月24日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洗涤服务公司于7月25日提出申辩称,该洗涤加工点实际为任某、周某、李某三人合伙经营。经查明,任某、周某、李某三人合伙经营的洗涤加工点未申领营业执照,因担心无照经营会被执法部门关停查处,遂与某洗涤服务公司约定,如遇执法部门处罚由企业出面顶包。
查处情况:该洗涤服务公司以及任某、周某、李某三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余杭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此文由 新型建材网:https://www.xxjcwmall.com 转发 更多资讯请关注: https://www.xxjcwmall.comnews/
新型建材网:企业信用评级、质量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