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如何?没错,您被剥夺了很多权利,而且,这不是危言耸听!仅以前两者为例,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随着201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人的惩戒进一步呈现出惩戒部门多、惩戒措施多、惩戒力度大、惩戒对象广、影响范围广的突出特点,蕴含较大法律风险,尤其是连带惩戒的引入,有可能对企业甚至个人带来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每一个企业和自然人都不能小觑!
《备忘录》基本概况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以及国务院发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大背景下,《备忘录》应声出台,共提出三十二类联合惩戒措施,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单位,如:(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在具体操作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法律风险分析
《备忘录》从惩戒措施角度逐一列明了相关惩戒措施,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该规定对自身的影响,本文将换一个角度,从被惩戒人角度,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示。
(一)在失信被执行人(单位)中任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被惩戒法律风险。
【一句话解读】如果您担任了企业失信企业的上述职务,将被连带惩戒,如下图:
1、具体规定内容:
《备忘录》中32项联合惩戒举措中,有7项规定可对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进行惩戒,且惩戒措施极为严厉,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终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失信人)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等等。
2、法律风险分析:
此处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风险点为个人面临的被连带惩戒风险。如担任失信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将面临交通、购房、子女教育、购买保险、住宿、旅游、股权行权等等一系列限制。所以,并不是头衔越多越好,您务必需要对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企业情况、职务情况有一个全面及时的情况掌握,否则,也许有一天您会突然走进本文引言列举的场景。
需要说明的是,在《备忘录》规定连带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四类人员中,目前经了解法院系统在操作中确定实行连带惩戒的主要是法定代表人,但从《备忘录》的规定看,后续连带惩戒对象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二)失信人(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企业的被惩戒法律风险。
【一句话解读】如果企业聘请失信自然人担任上述职务,将被连带惩戒。
1、具体规定内容:
《备忘录》中32项联合惩戒举措中,有3项规定可对失信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进行惩戒,且惩戒措施较为严厉,例如: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从严审核;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等。
2、法律风险分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备忘录》明显不仅仅对失信自然人本身进行惩戒,更进一步将惩戒对象范围扩大到失信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此处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风险至少包括: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该企业极易遭受联合惩戒,在融资、投资、税收、进出口、日常经营等多方面遭到限制,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该种情形示意图如下:
(2)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经了解,目前在法院系统中已出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据此,该法定代表人兼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也极易遭受联合惩戒。以集团企业为例,如该集团某系属A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了其他企业(无论是否该集团系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其他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A企业极易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严重影响A企业利益。该种情形示意图如下: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三)对失信人(单位或自然人)本人的法律风险
【一句话解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生活都难。
1、具体规定内容:
《备忘录》中32项联合惩戒举措中,均对失信人被执行人本人的惩戒措施做出了规定,且十分严厉。除前面已述涉及的惩戒措施,另有诸如: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出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等。
2、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都将受到十分严厉的惩戒(措施繁多且严厉),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自然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都将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法律风险应对《备忘录》规定惩戒措施的种类繁多只是关注点之一,对我们企业和自然人而言,“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其更大的杀伤力在于“连带惩戒”:即便企业或您本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也会因为与其他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些特定关系而被牵连进去,享受到本文开头引言部分已经列举以及尚未列举出的种种“待遇”。
对于失信人本人(企业或自然人),依法偿还债务天经地义,不偿还而被施以惩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属合情合理,本文不作专门对策分析。下面重点建议的,是针对如何应对“连带惩戒”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企业:
1、及时排查清理,拆除“定时炸弹”。《备忘录》出台后,如企业下属单位中存在“四类企业”(即经营严重恶化、不再经营、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或具有其他失信风险的企业,下同),则无异于“炸弹在身”,对本企业的品牌、声誉、信用以及资产安全等存在潜在的威胁。因此,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甄别并及时清理,实有必要。
2、加强所属单位失信风险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备忘录》规定,不但“四类企业”本身极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这些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也极易被连带惩戒,特别是在上述人员同时兼任本系统多家单位董高监职务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其正常履职,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会加倍放大。同时,对于上市公司,一旦公司及所辖企业、相关董高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由此造成的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负面评价也不容小觑。因此,在《备忘录》出台后,企业特别是集团制企业有必要对下属单位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监管。
3、加强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备案监管。根据《备忘录》规定,对于失信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样将受到惩戒。因此,有必要建立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备案监管机制,对于其本人失信情况、其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论是否为本系统企业)情况进行报备监管,同时还应严格聘任管理,加强对各级拟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审查,禁止“带病上岗”,从而建立防止企业受到“连带惩戒”的防火墙。
4、加强投资并购目标企业失信情况审查。在开展投资并购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存在诸如“(1)已被列为失信企业或极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企业;(2)相关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被列为失信人或极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3)相关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企业已被列为失信企业或极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企业”等情况,若未审查到,则可能产生派驻目标企业管理层遭受连带惩戒、留任原管理人员使任职企业遭受连带惩戒、并购企业本身(及并购人)遭受连带惩戒等等诸多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在并购过程中加强对目标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情况和潜在失信情况(即不仅仅关注是否有未决案件,还应关注是否为被告债务人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是否存在潜在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可能)进行专项审查,并在通过目标企业承诺、并购合同设置相关条款等方式,降低该类法律风险。
5、加强守法经营,做好被诉案件及时专业应对。企业一旦被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其失信信息将在44部门共享,并面临严厉惩戒,并将极难挽回。所以,企业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经营、全面履行各项法定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被诉案件,应当重视法律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案件处理以及执行跟进和应对工作,全力避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加强对《备忘录》实施和动态的跟踪研究。目前《备忘录》刚刚出台不久且处于探索深化阶段,尚未发挥其真正威力。随着实施广度、深度、精细度的不断加强,以及44部门联动机制和效率的不断提升,企业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必将更加复杂,实有必要关注44部门对《备忘录》的实施动态和新情况。
(二)对于个人:
1、做到对自身任职数量及企业心中有数,避免稀里糊涂。根据《备忘录》规定,如担任失信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将受到连带惩戒。因此,对于个人,一要对自身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数量和经营情况心中有数,二要对自身实际控制的企业及经营情况心中有数,并且,不但要心中有数还要及时掌握。
2、尽量不为他人公司代任法定代表人。当前,在很多中小民营企业中,流行代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如某些大股东出于一些原因,不愿意或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于是寻求第三方(或为小股东或为亲戚同学或其他)代任法定代表人。在《备忘录》出台之前,法定代表人代任者或许法律风险不大,但是现在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代任者往往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权限,而中小民营企业资不抵债甚至倒闭的比例很高,一旦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代任者将面临一系列的连带惩戒措施,因此宜远离之。
国家44部门《备忘录》目前处于公布实施初期,各项惩戒措施的全面落地尚有一个过程,但是其联合惩戒的决心和力度已经显现,国内也已经出现大量实际案例。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动相关管理完善工作,积极用好这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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