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件取样。取样要有代表性。在我国现行的标准和试验规程中,对修建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率、取样代表数量均有明晰的规矩。但是由于取样人员水平残次不齐,对修建材料功用及各项试验方法和质量判定标准短少深化了解。
有时施工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修建材料取样时短少代表性,取样频率缺少,代表数量不确切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试验效果不能较全面的反映规工程的实际情况,使某些本不合格的修建材料因漏而应用于工程中,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风险。
环境温度与湿度。温度和湿度对一些修建材料的功用有很大的影响。故在标准中对材料的保护,检验时环境条件有明晰规矩,只需严格恪守这些规矩。试验效果才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