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新型建材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来源:新型建材网 有94人浏览 日期:2019-10-26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建材网然而律师在从业初期,刚刚接触司法实践,心态尚不成熟,还难以深刻体会诉讼的艰难与风险。这就使律师非常容易产生一种怕麻烦的心态,例如对案件浅尝辄止,不愿深入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在收集、准备证据方面,得过且过,导致证据不足,案件败诉。

因此“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王牌武器”,在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同一个案件,由于证据出示与组织的差异,将会呈现截然不同的面貌。

因此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如何挖掘和运用证据。证据的艺术,是赢的艺术,是最值得律师钻研,尤其是诉讼律师需要下功夫的。

所以决定案件成败的不是法庭上精彩的辩论,不是娴熟的诉讼技巧,亦不是通达的各种“关系”,而是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一定意义上,用证据说话,用证据思维,是赢得民事诉讼的不二法则。

虽然对于证据的理解与把控是律师的基本功,甚至可以这样说:律师出庭前必须先过证据关。但实践中,律师对于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存在误区的,这些误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质证时只考虑证据能力,不考虑证明力

通常律师在质证环节——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于证据材料都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去发表质证意见的,往往忽略了证据的证明力。

比如,在以往接触到的一起案件中,一审律师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就变成了“由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但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没搞懂证据的关联性

很多律师在质证过程中经常以“与本案无关”或者“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作为质证意见。殊不知,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法律对于证据的关联性的认定是较为宽松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被定义为“当证据(材料)有利于增强或者减弱待证事实在法官内心确信上的盖然性程度时,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具有关联性。”

3、没有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

首先应当明确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及自由心证规则,在民事诉讼的举证环节存在“举证必要性”的问题。作为被告,只有当原告的举证使得法官对于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超过了证明标准,被告才有“举证的必要”;此时,被告应通过举证(提出证据)尽力将法官的心证拉回到证明标准以下。

如被告成功地将法官的心证拉回到证明标准以下,此时原告就产生的“举证的必要”。原告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举证,再将法官的心证拉升到证明标准以上。如此循环,当最终法官的心证固定后,超过了证明标准,则原告胜诉;反之,则原告败诉。

所以,如果原告的证据根本不能将法官的内心确信拉升到证明标准以上,则被告可以无需提交任何证据。portant;"> 

都说一场成功的诉讼应离不开对证据的“收集、筛选、组织和呈现”以及举证与质证环节的“证据对抗”。那么到底如何在庭前准备中挖掘、收集、整理、组织证据?如何在举证、质证中建立己方的强大论证,瓦解对方的主张?

如何理解法官的认证逻辑与思维,构建有力的证据链 ?如何及时补充新证据?

如何巧妙组织证据,实现案件突破的证明策略?如何全面掌控证据运行过程,从取证、存证、举证、质证、到认证?

为了助力年轻律师在证据法上的“知”与“行”统一,以利于自己快速成长起来,我们特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勤贵律师,开设《民商事诉讼案件证据实战技能》。

郭勤贵律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也是清华大学特聘的MBA导师,曾代理过数百起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数十家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或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新型:https://www.xxjcwmall.com   建材:https://www.xxjcwmall.com  新型建材:https://www.xxjcwmall.com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微信

关注新型建材网官方微信账号:“新型建材网”,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经营许可证  |  服务协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602918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