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文件包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此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3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根据配套文件相关要求,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须配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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