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本次授权决定调整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斑斓整理)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注:除民事诉讼法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部分条文也将调整适用,具体内容届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印发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经充分征求并吸收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意见,已就试点方案内容形成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央政法委同意,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有必要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一是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方式的适用,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效率优势体现不足;三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受限,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四是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尽合理,不利于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五是电子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尚不明确,不适应司法信息化应用和发展进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司法质量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由于部分改革举措需调整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
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试点地区
拟选择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将牵头研究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注:“革言”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集体笔名。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未来会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这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期2年,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重要内容,涉及诉讼领域较广、程序类型较多,体现了党中央对民事审判工作和诉讼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推进试点工作的重大依据和有效保障。
第一,决定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的“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必须紧跟群众需求节拍,推动司法服务更新迭代。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希望纠纷解决主体更多元、诉调对接更顺畅、处理程序更高效、获取资讯更便捷、在线操作更可行。试点方案扩大了群众在纠纷解决主体上的选择面、强化了在诉讼程序上的选择权、优化了在诉讼方式上的受益点,真正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第二,决定有利于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强化诉源治理,必须推动多元共治,通过拓宽渠道、搭建通道、赋予效力,提升法院之外解纷各“元”的专业性和积极性。试点工作提高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层级、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极大促进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机构的发展,对进一步扩充解纷力量、优化解纷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决定有利于更高起点激发诉讼制度活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分调裁审”机制、“两个一站式”建设、组建审判团队、购买社会服务、深化科技运用等改革举措,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但是,制度改革必然涉及对原框架的突破、对新机制的探索。尤其是诉讼制度改革,关乎程序正义和诉讼利益,必须慎之又慎、于法有据。诸如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改革,若无立法机关授权,几乎没有探索空间。试点工作授权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有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站位强化创新能力、增强内生动力、保障改革效力,精准破解人案矛盾,充分释放改革效能。
第四,决定有利于促进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司法改革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授权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试点,并据此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修正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真正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形成了相对系统科学的制度改革方法论。通过开展这次试点,可以充分吸收实践经验,推动司法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印发试点实施办法,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并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也将严格按照授权决定适时展开:
一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试点工作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只能在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诉讼体验上“做加法”,绝不在诉讼权利保障上“做减法”。
二是精心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本次选取的试点地区,既兼顾地域分布,也考虑了实践基础。这就需要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统筹做好试点管理、细则制定、机制衔接、教育培训等工作。在落实改革方案时,试点法院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有的放矢,不搞上下“一般粗”,不搞“一刀切”。
三是根据试点情况科学开展实效评估。试点工作是对现有方案的实践检验和科学调试,成效需要严格评估、情况需要定期报告,并作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重要参考。试点法院有必要立足司法规律,结合群众满意度调查、诉讼服务评价、审判质效评查、营商环境评估、智慧法院建设等工作,扎实做好试点实效评估,确保改革实现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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