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引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取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研究生专项计划: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并将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普通高校与成人高等学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免试: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考试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含)“优秀义务兵”以上奖励的(进藏兵不受限制),可免试升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报考普通专升本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不受名额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升本考试,录取比例不低于50%。
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周期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职业培训: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承训院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报考全日制和成人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军校: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满足相应条件可以报考军队院校。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大学在校生士兵不超过23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3、就业安置优待
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根据《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规定,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岗位,定向考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聘数量总数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50%,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本科以上学历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8年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征兵办公室等军地职能部门,累计为7000多名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了1.5万余个定向招录招聘岗位,近6000名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政策实现就业,成为建设首都的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征公民服义务兵役期间,经济补助由4部分组成:家庭优待金、学费资助、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服役津贴和退役金。其中,学费资助、服役津贴和退役金分别由国家、军队发放。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各地人民政府发放。
家庭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市自2009年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统一,建立与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定期增长机制,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
学费资助: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固定”。根据《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优发〔2012〕142号)第三条“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标准)的2倍”。
服役津贴和退役金:根据部队有关规定,服义务兵期间,部队累计发放或转移包含津贴、退役金、退役补助、转移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各级政府、各高校还将根据自身实际,对服义务兵役人员增发部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