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近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建筑工地具体复工时间,文件要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省:
浙江省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等相关企业除外。
杭州市明确 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福建省:
福建省住建厅发文:
一、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闽时间等待通知。
二、房建市政工程需要在2020年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政府同意,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安徽省:
2月7号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该部门最新出台《安徽省建筑工地复工人员疫情防控管理预案》,加强对各建筑工地、工程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对开复工条件、工地现场防控等作出细致要求。
全省各地建筑工地,包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具体复工(新开工)时间要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形势,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确定。凡是未制定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复工。防疫物资、防疫人员配备不足的工地一律禁止开复工。
山东省:
山东省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上海市: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
华北地区(京津冀晋蒙)
山西省:
原则上山西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太原市住建局发文明确: 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
河北省:
复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等建筑企业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经属地政府部门同意, 确需提前复业的企业,应合理控制返岗员工数量,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企业复业后,应根据本地疫情形势和有关部门要求,做进一步调整安排,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天津市:
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 视疫情控制情况和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
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华中地区(豫湘鄂赣)
河南省:
河南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到2月9日。
郑州 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复工。
湖南省: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长沙住建局发文: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 在建项目不得在2月8日(正月十五)晚24时前开工、复工;春节期间未停工项目和需提前开工、复工的特殊项目,要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方案,明确开工、复工范围,严格落实工地复工要求,实行属地社区和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报备审批制。
江西省:
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华南地区(粤桂琼)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 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等相关企业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
2月9日前,全区所有在建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具体复工时间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海南省:
海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 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企业确定。
海南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复工或新开工的房建市政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市县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实行网格化管控。 复工或新开工项目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检查合格后,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复工或开工。
西南地区(滇黔川渝藏)
重庆市: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疫情防控进展,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 自行确定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同时加强对开工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指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凡是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应暂缓开工复工。
云南省: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 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贵州省:
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
东北地区(辽吉黑)
辽宁省:
辽宁省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吉林省:
全省各类企业 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黑龙江:
2月5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全力组织工业企业及时开工复产的公告。要求全省工信部门全力组织重点领域工业企业及时开工复产,有序组织其他领域工业企业陆续开工复产,指导开工复产企业抓好疫情防控。
有序组织其他领域工业企业陆续开工复产。有序组织除保障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外的其他领域工业企业自2月10日起可根据当地疫情态势,经市(地)防指同意后稳妥开工复产,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西北地区(陕甘宁新青)
甘肃:
2月2日后,各地各部门应有序组织企业、建设项目开复工。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外地务工人员使用等情况,由企业自行提出开工申请,经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工业园区同意后,有序开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发文: 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不含冬季末停工项目)2月底前不得复(开)工。
陕西:
各类 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省重大工程的,应向省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对于当前正在施工或经批准后提前复工的工地,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实行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推动信息登记报告全覆盖,确保在第一时间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 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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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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